工藝教導員(皮革工藝)主要負責(a)監管懲教設施內的在囚人士,以及訓練、指導他們從事皮革品或皮鞋生產;(b)監督各項工作流程,包括一般皮革品或鞋面縫紉、鞋品成型、製格、製成品整理及包裝、物料預算、生產計劃及排程、品質保證、生產機器設備操作及保養;(c)協助工藝導師擬備職業訓練教材及教授有關課程;(d)執行職業安全與健康守則及相關規例;以及(e)執行其他指派職務。
註: 獲聘人士須受《監獄條例》約束,以及須要穿著制服或須輪班當值,或在偏遠地區工作及在部門宿舍居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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