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人如獲錄用,將派往發展局工務科文物保育專員辦事處,負責以下工作 (註4)-
- (a)進行宣傳及公眾教育活動;
- (b)為文物保育專員辦事處草擬及製作通訊;
- (c)為活化歷史建築諮詢委員會提供秘書處支援、從文物保育/社會企業/財政上可行性等角度審核活化建議,並向委員會提出建議;
- (d)對歷史建築及遺址進行歷史研究;
- (e)就如何在活化再用過程中有效發揮建築物的歷史價值,提供意見;
- (f)與非政府機構及其他持份者聯絡,就推展文物保育措施取得共識;以及
- (g)視乎需要執行其他獲委派的職務。
註:
(4)或須不定時工作及在公眾假期工作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