結構工程師的主要職責是
- (a)擬備結構設計圖、圖則、細節、時間表、計算資料和規格,及/或監管顧問公司進行上述工作;監督工程以及管理房屋委員會(下稱「房委會」)轄下的拆卸工程合約、地基工程合約及建築合約;
- (b)為房委會的拆卸工程合約、地基工程合約及建築合約擔任駐工地工程師,並監管工地安全和工程質素;
- (c)就房委會轄下建築物的結構,提供維修和保養的意見;
- (d)管理結構工程事宜,以及履行由《建築物條例》和有關法例衍生的相關屋宇監管職能和提供相關緊急服務。一般工作包括審查結構圖建議書和執行相關職責,例如批核和簽發施工同意書、巡視工地、見證工地測試等;以及
- (e)監督技術支援人員和工地員工的工作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