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然護理主任的主要職責包括:(a)規劃、督導和檢討有關對《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》(《公約》)所列瀕危物種的貿易管制措施;(b)就保護瀕危物種及與自然護理相關的事宜提供科學方面的意見;(c)實施及執行《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》(第586章);(d)就瀕危物種的管制與貿易商、非政府機構、《公約》秘書處、《公約》締約國各主管當局及其他執法機關保持密切聯繫;(e)為漁護署及其他政府部門人員就實施及執行法例第586章提供培訓;(f)規劃、舉辦及督導宣傳及教育活動,以推廣保護瀕危物種及其他野生生物;以及(g)執行上級編配的其他職務及工作。
可能須不定時工作、輪班和執行緊急任務。



